欢迎来到泰州富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!|保存桌面|手机浏览|管理入口|返回主站
18651035868
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泰州讨债公司解答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

新闻中心

泰州讨债公司解答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

发布时间:2019-08-2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31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泰州讨债公司解答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-泰州富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

  分类标准: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。

 

  1.简单之债/不可选择之债。

 

  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(或不为)一种行为,没有选择的余地,这种债称简单之债。简单之债的发生,大体有两种情况:

 

  ①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,没有选择的余地。

 

  ②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,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。

 

  2.选择之债。

 

  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,这种债称选择之债。其中,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,称选择债权;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,称选择债务。有选择的规定而没有指明选择权归属的,各国民法一般认定选择权归债务人。选择之债,有由法律规定而产生,也有由当事人约定而发生,前者称为法定选择之债,后者则称约定选择之债,但法定选择之债并不多见。属于约定选择之债,债的标的、履行地点、履行时间和履行方法等,都是可供选择的内容。选择之债,一经选择确定,就变为简单之债了。